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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韩**,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乃钰,山西昭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韩**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4时3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韩**驾驶晋A03****黑色风神牌小型轿车行至祁县祁任线8公里处时,被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进行抽血检验。2020年3月16日,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韩**的血液检查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129 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卡口数据统计,祁任线属于县乡道路,全天车流量为6000余台次,在案发时段的车流量为每小时平均300余台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在案发时从出发地到查处地,行驶距离较短,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害,案发时该路段属于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犯罪情节轻微,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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