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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G*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科尔沁区清河镇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河镇派出所门前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韩某某酒精含量为115mg/100m1,经依法提取血样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5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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