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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8********,汉族,高中文化,本市相城区**家具城**楼**厅经营家具店,住本市相城区**都**幢**室(户籍地为本市相城区**新村**幢**室)。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R****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相城区元和农贸市场出发,沿建元路、御窑路、阳澄湖西路,行驶至人民路平泷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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