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4********1514,汉族,大专文化,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宋屯**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洪超,营口市站前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2时56分,韩某某酒后驾驶车号牌为辽A9X29E黑色奥迪小型轿车沿渤海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渤海大街与学府路交叉口东200米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后交警部门带其到营口市中心医院采血,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53mg/100ml。
韩某某到案后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真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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