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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073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乡**村*组村民,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5日0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J*****的小型汽车,沿本县蒲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崔家路口时,被蒲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7.96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能配合调查、酒精含量不高、系凌晨时段驾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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