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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1********,汉族,中专,**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道**号**栋**单元**层**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0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甲酒后驾驶陕A****9白色缤智牌小型轿车沿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花隧道南口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甲血醇浓度为110.2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甲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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