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02197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 17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闫烨 ,河南森国银(许昌)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20时许,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民警在许昌市建安区魏风路瑞丰苑小区门口执勤巡逻时,发现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豫K*****轻便二轮摩托车,现场对韩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3mg/100mg。后经抽血鉴定,韩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12.50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现场被查获后,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检查和调查。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韩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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