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109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镇,住河南省濮阳市**区**东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3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M**”的“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从昂素镇宴江大酒店停车场出发,沿昂素镇昂素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昂素派出所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6月4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06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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