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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0824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青羊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5日0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京Y*****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象城路口往牛市口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三分局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1.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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