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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1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78********,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青岛市**医疗集团医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6日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和兴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送检的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5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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