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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沿高速公路往该县靖城镇方向行驶,至漳武高速公路南靖靖城收费站外广场时,被执勤的漳州高速交警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1.75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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