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28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中国**保险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街**号;现住广州市番禺市**街道**路**街**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粤A2****小型汽车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民警带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0.5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7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