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01010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古州**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持E证)酒后驾驶贵H****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榕江县**镇**广场往**广场方向行驶,于20时18分,车辆行驶至**大道**广场路口东至西Okm+100m处(小地名:**广场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韩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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