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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6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伊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21时许,韩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辽MJY***号小型轿车去伊通县**小区,行驶至党校路口时被交警查获。2020年5月25日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秋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5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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