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6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伊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21时许,韩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辽MJY***号小型轿车去伊通县**小区,行驶至党校路口时被交警查获。2020年5月25日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秋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5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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