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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21958********,满族,高中文化度,案发前系东辛庄果园农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1时08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辽P****6号小型汽车沿兴城市温泉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外贸家属楼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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