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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和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静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号,现住和静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魏邦成,系新疆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和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23时40分许,韩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由东向西行驶至和静县巴音布鲁克国道217线833公里900米处路段时被和静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讯问,韩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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