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5********,蒙古族,文盲,**大饭店水上北路店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镇**号,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津H****0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自本市南开区通园路行驶至望园道右转至庆丰路,沿庆丰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至复康路,后沿复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市网球中心门前,被执勤交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9.6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8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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