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五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路庄**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皖******号小型轿车,沿泗县**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桥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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