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14时许,韩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鲁******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从乐陵市黄夹镇大韩集村出发,行驶至乐陵市大孙乡辛集村**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韩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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