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济南市章丘区**镇**村**巷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14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街道**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经检验,韩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7±3.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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