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31969********,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街道**村**巷**号,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宿舍**排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4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非营运轻型封闭货车,在沿济宁市**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韩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8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