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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社,住山丹县****家园**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9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甘G6****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山马公路护林站门口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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