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镇**村**号**,住现籍。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晋A****8号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在本市**区**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07mg/100m1。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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