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镇**村**号**,住现籍。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晋A****8号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在本市**区**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07mg/100m1。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