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泽州县**镇**村**号,住晋城市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希希,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 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3号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泽州县金村镇金凤路驶入金孟路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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