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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在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9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6月12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57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甘K****0小型轿车行驶至成县**镇**街**超市门口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后依法提取韩某某血液,经甘肃省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86.45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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