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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301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武威民进会会员,武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街**兰庭**栋**单元**室,现住武威市凉州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本市凉州区一餐厅饮酒后回家,次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沪C****8号小型轿车从家中出来,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武威收费站入口处(1954KM+200m)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阳畦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韩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74.4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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