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现住华北石油**小区,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任丘市总部桥头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90mg/100ml。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酒精含量超过入罪标准不高,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庭生活较为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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