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乡**村,现住安平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20时08分,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在安平县北新大道与红旗街十字路口处查处酒驾与醉驾时,韩某某酒后驾驶白色长安汽车(冀T*****)被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在韩某某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韩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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