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冀F*****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深线86公里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90mg/100ml。经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乙醇含量为111.5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无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真心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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