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33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 现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栋**单元**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临时行驶车号牌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翟营大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韩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2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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