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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2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鄂Q*****灰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恩施市城区出发前往宣恩县椒园,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1399公里(恩施西收费站入口)上站时,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五支队恩施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88.1mg/100ml。民警于2020年1月7日23时5分将韩某某带至湖北民族大学附属民大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于次日送检。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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