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住来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邹某某、田某某一起吃晚饭,饭间韩某某喝了一杯白酒及一瓶啤酒。尔后,三人一起到河里游泳。期间,韩某某的嫂子突发疾病,韩某某受其嫂子父亲的委托喊了一个朋友将韩某某的嫂子送往来凤县中心医院就诊。不久,韩某某嫂子的父亲再次打电话催促韩某某去医院查看情况,韩某某便驾驶其车牌号为鄂Q****5的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前往来凤县中心医院,当日20时13分,韩某某途径来凤县民族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韩某某的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 2020年6月30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韩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