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11967********,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镇政府。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砀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已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皖LW****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砀山县玄庙镇大徐庄村时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嫌疑人韩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样样本乙醇含量为:96.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韩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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