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5********,蒙古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蒙G*****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前进路由南向北右转至工业大街,行驶至宝龙山镇天润小区南门西侧时,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车辆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