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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庄**村**号。于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30日17时50分,莒南交警大队大店中队接大店派出所民警移交案情,有韩某某饮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在**镇**庄**村道路上行驶。因韩某某现场拒绝呼气酒精检测,遂执勤民警带其至大店中心卫生院抽血送检。2020年6月3日,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韩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6.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韩某某驾驶摩托车时是否酒后、是否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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