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1********,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街道**村**屯**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小区**区**单元**室。因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韩某某酒后驾驶吉A3****号黄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长春新区超凡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创意路交汇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韩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8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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