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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齐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村**期**栋**单元**室。2020年5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月22 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黑N****6),在嫩江市富嫩线177公里521米铁路道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的黑N****6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照片;书证户籍信息、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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