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刑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03********1516,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21年1月21日21时40分许,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由江源区建设银行家属楼沿建设银行后公路行驶至建设银行后侧道路时,被江源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査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19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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