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罪)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8月1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48分许,韩某某驾驶豫Q8****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舆县万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十路1公里附近时,被平舆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88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