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镇,住山东省五莲县**街道**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牌普通小型客车行驶到五莲县城区**路正大加油站路段时,被五莲县公安局值班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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