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中共党员,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山西省**副食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路**号院**楼**号,住山西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层**。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23时许,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6号红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沿朝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峰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55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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