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51970********,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镇**村**屯。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向同案人马某某(不起诉)索要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变造,同案人马某某在明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利用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变造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提供给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将同案人马某某机动驾驶证照片更换为自己的照片后一直使用该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2020年3月25日,被本市公安局巡逻交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险性小,没有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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