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葫芦岛市建昌县**乡**村**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兴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明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购买门市房的情况下,与范某某、闫某某商定购买多处门市房交其首付、先将房产过户在抵押到银行做贷款,范某某可以用够得的门市房进行融资。2019年7月23日,范某某、闫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见面后,范某某冒充“中国环球租赁公司”区域经理的身份骗取赵某甲信任,使得赵某甲同意以238.5万元的价格出售其“兴城市温泉街道兴海南街94甲H”门市房,先付50万元定金,将该房产过户到闫某某名下后,剩余房款在30日内自银行贷款后还给赵某甲。在与赵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闫某某伙同韩某甲的儿子韩某乙在王某某处高息借的35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房屋过户费用,待赵某甲将其约定房屋过户至韩某乙名下后,范某某、闫某某、韩某甲并未将门市房抵押到银行贷款还购房尾款,而立即将购房抵押给毕莹借得130万人民币,再用该钱款归还王某某35万元、付给赵某甲50万元首付房款,剩余钱款45万元并没有还购房款,而是范某某、闫某某、韩某甲占为己有,造成赵某甲经济损失188.5万元。闫某某、范某某、韩某甲在明知没有能力还赵某甲188.5万元购房尾款,并且得房产无法办理足额贷款的情况下,其三人继续实施购房行为。2019年7月23日,范某某、闫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见面后,范某某冒充“中国环球租赁公司”区域经理的身份骗取汪某某信任,使得汪某某同意以37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兴城市临河大街18-29号楼A“门市房,先付70万元定金,该房产过户到闫某某名下后,剩余房款在40日内自银行贷款后还给汪某某,在与汪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闫某某伙同韩某甲的朋友陈某某在王某某处高息借得46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房屋过户费用,待汪某某将约定房屋过户至陈某某名下后,范某某、闫某某、韩某甲并未将门市房抵押到银行贷款还购房尾款,而立即将购得门市房抵押给王某借得170万元人民币,再用该钱款归还王某某46万元、付给汪某某70万元首付房款,支付借钱利息,剩余钱款40余万元并没有还购房尾款,而是被范某某、闫某某、韩某甲占为己有,造成汪某某经济损失300余万元。闫某某、范某某、韩某甲在明知没有能力还赵某乙188.5万元和汪某某300万元购房尾款,并且得房产无法办理足额贷款的情况下,其三人仍继续实施购房行为。2019年9月16日,范某某、闫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见面,以“中国环球租赁公司”区域经理的身份骗取李某某信任,使李某某同意以17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位于兴城市温泉街道广场东路3号N门市房,先付30万元定金,该房产过户到闫某某名下,剩余房款在43日内自银行贷款后还给李某某。在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待李某某将其约定房屋过户到韩某甲儿子朋友孙某某名下后,范某某、闫某某、韩某甲并未将门市房抵押到银行贷款还购房尾款,而立即将购得门市房抵押给王某甲借得70万元人民币,再用该钱款付给李某某30万元首付房款,支付借钱利息后,剩余钱款30余万元并没有还购房尾款,而是被范某某、闫某某、韩某甲占有,造成李某某经济损失13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兴城市人民法院。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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