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韩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李某某、韩某某于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作担保,以抵押借款为名,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1万元后,李某某、韩某某逃匿,拒不偿还借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本案李某某用于抵押的房照来源没有查清。
2.李某某、韩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证据不足。
综上,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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