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郭家屯村二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3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高某某到普定县被害人张某某所开设的张某某汽车租赁行租得一辆贵G****8本田思域车,后高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身份证明向王某某借款4万元。高某某得3万5千元,韩某某得5千元。经鉴定,所抵押车某某价值人民币100171元。案发后韩某某家属赔偿王某某5千元并取得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此次犯罪中系初犯、偶犯,在伙同高某某实施合同诈骗行为过程中,仅帮助高某某冒充被害人姓名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作用不大,系从犯,且韩某某本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被害人车某某已经追回,韩某某家属也对本案实际损失人王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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