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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巴林右旗公安局达尔罕派出所自通辽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林右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期间,韩某某以办理“购物卡”为名,借用房某某身份证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供自己使用,先后于2014年1月7日、2014年2月10日、2014年3月14日累计支取现金30000元,截止报案之日仍积欠本金9361.12元。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虽辩称其为房某某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时房某某本人知情,但根据其为房某某办理信用卡、领卡及开卡私自使用等行为综合认定其辩述不应予以采纳,韩某某其他供述与证据材料可以互相印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右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以房某某身份办理信用卡时,房某某本人是否知情同意,是否违背房某某本人意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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