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凌晨4时许,灌云县公安局仲集派出所民警严某某等人在灌云县下车镇仲集街夜之光烧烤店处警时,在对报警人康某某依法传唤时,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以辱骂、推拽警察及拉警车车门等方式暴力抗法,致民警严某某臂膀受伤。经灌云县法医鉴定:严某某左前臂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右上肢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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