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区**号楼**室,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伙同郭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区**号楼**路路边,酒后因乘车目的地协商不一致与被害人杨某某(男,河南人,40岁)发生纠纷,韩某某伙同郭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殴打,致杨某某头部、右肩、腰部软组织伤,头皮破损,经鉴定所受损伤属轻微伤,郭某某夺走杨某某两部手机后丢弃(未起获),经鉴定市场价值合计人民币2600元。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并得到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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