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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条**号,住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小区**楼**门**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乐亭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次。

乐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08月24日23时许,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等人因琐事在豪城夜总会东侧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后韩某某等人到场,韩某某用刀将刘某某扎伤,并与他人追逐殴打张某乙,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张某乙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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