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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寿光市**街道全福元综合体地下停车场内随意燃放二踢脚鞭炮,造成被害人张某某脚跖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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